本公告自宣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前来承受处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榜首百一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》榜首百零七条进行处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》榜首百零七条按照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五条、第九十六条、第九十八条的规则被拘留的机动车,驾驶人或许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供给被拘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许不前来承受处理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诉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承受处理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历的拍卖组织拍卖,所得价款上缴国库;不合法组装的机动车予以撤除;到达作废规范的机动车予以作废;机动车触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,移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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